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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经审批的公司提交);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通过年检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如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所提供的权属证明未载明房屋性质的,则需提交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性质的证明文件,被证明为住宅的,按上述要求提交手续。
7、前置审批文件(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仅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它有关文件。

提示:以上提交文(证)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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