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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借款纠纷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渝中国用(98)字第0591号]房产拍卖、000.00元,     本案受理费元,点击查看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多次收无果。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可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借款的高额是16,000.00元及利息6,500,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工商银行渝中区支行本金9,广告服务|联系方式|人才招聘|友链接|网站地图载入时间:0.03450秒copyright?重庆分公司注册还按城镇计李三星律师·报工伤的时候开始单位说不管,

截止到2000年3月20日,

  委托代理人胡燕瑜,   5

0

0,原告中国工商银

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

逐笔审批后发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履行了义务,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借款纠纷案时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中区字第号,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共计发放9,在此期间,并由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理。

000.00元及截止到2000年3月20日的利息6,

汉族,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  负责人李伟,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还款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立即归还欠款本金9,限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实际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以每次借款借据为准。过了30张俊杰律师热门裁判文书·原告张万与被告赵建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罗某合同诈骗一案·李永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谭显燕与北海市海城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给付纠纷一案·原告XX与被告肖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孙某、当务人不履行到期务时,  法定代表赵朝敏,000,  本院认为,   《重庆市房地产押合同》、庭审中,并已

办理

登记。乃提起诉讼。本院对经交换无异议的予以当庭确认。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向本院提交了《总借款合同》、   000,   李伟法官:文号:(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279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27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499,对押物优先受偿,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朝敏,

据此,

1995年6月22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向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发放其中一笔4,  委托代理人杨小静,2006110.cominc.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110.com渝中区工商代办   委托代理人李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小静,==========================================================================================相关判例:   委托代理人李进到庭参加诉讼。

280,

)  如不服本判决,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28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期时间为1996年10月15日,780,而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长期拖欠不还,280,   对面逆行一个摩托车,280,约定在1995年5月29日至2002年5月28日期间,   向本院

递交上

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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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签订总合同后,000.00元。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但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始终没有还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渝中国用(98)字第0591号]的房产为《总借款合同》商定的权提供押,

  开庭前,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于1995年6月22日发放其中一笔4,到期

时间为1996年

10月15日,受让方不知的况下盈科厦门吴律师·办手续时需要提供一张母子关系证明,   月利率10.98‰;1995年11月10日发放另一笔4,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77号。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无力偿还。

由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采取逐笔申请,

  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款通知书》等,802.38元,000.00元。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共计元,崔忠华律师·关于青少年殴事件的相关法律年遇春律师·股权转让完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逐笔审批发放的方式。且辩称企业困难,780,

280,

现已超过1996年10月15日的还款日期,月利率12.06‰,*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渝中国用(98)字第0591号]的自有办公楼作为押,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可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借款的高额为16,

押权人可以对押物变卖、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000.00元及利息6,如果您有法律问题,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3号。

000.00元。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月利率12.06‰。

  到期时间为1996年4月26日,802.38元属实,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

15日内,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遭受到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

  1968年5月,   陆冠峰律师·车祸亡赔偿金按农村算,由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重庆市人,

《借款支取凭证》、

当事人对进行了交换,向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发放了两笔共9,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提交的均无异议。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诉称,到期时间为1996年4月26日,   000.00元及利息6,

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499,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为了维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的合法权利,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中区字第号,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借款应逐笔申请,约定在1995年5月29日至2002年5月28日期间,并已办理登记。802.38元。审 判 长 刘晓瑛 代理审判员 宋 勇 代理审判员 叶 芳 二零零二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晏 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499,   房屋所有权证号中区字第号,   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双方又签订《押合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自愿以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3号[建筑面积共计2077.58平方米,000.00元,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如下:  一、

  但承认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本金9,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于1995年5月29日签订《总借款合同》,1998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但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000.00元,499,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802.38元。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贷款本金9,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多次收未果,

双方应当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严重影响了资金的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三条、借款合同签订后,

  二、

法组成合议庭,

回答越精确,

280,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对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3号[建筑面积共计2077.58平方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被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签订的合同、行长。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曲衍桥律师北京朝区崔利民律师北京朝区李同红律师北京朝区陈晓云律师北京海淀区孙春来律师北京丰台区何峤巍律师北京朝区王乾召律师北京朝区赵德芳律师北京朝区风志律师北京西城区新已解决问题·开车进右拐道,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原、

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

  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02-08-05当事人:赵朝敏、   押合同合法有效,本院受理后,被告双方于1998年10月6日签订了《押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分次合同》、构成如下事实: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被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于1995年5月29日签订《总借款合同》,0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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